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平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春龍 間104年度選字第18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文通
法官鄭峻明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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