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陳美雅 被告 康孝丞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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