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 馮宥寧 原告與被告 邱子軒 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加幣31864元(原告請求金額)×21.2(匯率)=675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被告邱子軒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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