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53號聲請人 劉松坤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失蹤人 王杰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王杰弘(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市○○區○里路○○號)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杰弘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杰弘為聲請人之妹 劉莉平 之子女,係聲請人之外甥。聲請人之妹劉莉平及妹婿 王寶賢 於民國98年8月7日下午攜同失蹤人返回聲請人之妹劉莉平娘家即高雄市甲仙區小林村(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為高雄市甲仙區小林里,以下均沿用改制前名稱)忠義路66巷1號,欲與劉莉平之父母 劉貴林 、 劉林莞荽 慶祝隔日之父親節,而於98年8月7日當天晚上及8月8日均住在失蹤人之外祖父母家,嗣因98年8月8日遭受莫拉克颱風侵襲,而同年8月9日小林村因遭土石流覆蓋而滅村,失蹤人之父母劉莉平、王寶賢及外祖父母劉貴林、劉林莞荽等人,都在98年8月9日當天因為八八風災而死亡,並經檢察官開立於當天死亡之死亡證明書在案。茲因王杰弘自98年8月9日遭遇莫拉克風災失蹤迄今已逾1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43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陳報其生存,亦無失蹤人信息,又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小林村滅村,受災情況嚴重,王杰弘於莫拉克風災時係與父母及外祖父母同居一處,且王杰弘當時只有6歲多,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並無自已行動之能力,足見其係與父母、外祖父母因特別災難而同時死亡。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第3項、第9條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王杰弘為宣告死亡,並確認死亡時間為98年8月9日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3項、第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者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其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災難事由,如水、兵、疫災之類,以為例示。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推定,並無擬制效力,自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判例要旨可參。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王杰弘於98年8月9日因遭遇莫拉克風災後,因土石流覆滅小林村而失蹤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及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人之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除戶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件等為證,並經證人 王寶釧 (王寶賢之兄)於上開公示催告事件中證稱「失蹤人於98年8月8日時與他媽媽回小林村,因下豪雨坍方之後,就沒有返家了,8月9日就聯絡不下了等語。」,證人即王杰弘之舅父 劉松青 亦到庭證稱「(問:劉莉平、王寶賢她們二人是否於98年8月8日早上有帶失蹤人王杰弘回去妳們父母高雄縣○○鄉○○村○○路○○巷○號的娘家過父親節?當天是否因為下雨而留在小林村過夜?)她們是98年8月7日就先回去我父母家,回去之後住在王寶賢家或我父母家,我不清楚,但是應該是住在我父母家,因為那時候我父母家對外已經不能出去了,98年8月8日當時對外交通已經不通,所以繼續住在我父母家。」、「(問:當時是否有住在那裡?如何得知當時情形?)我外出工作,我98年8月7日白天有打電話回去,聽家裡人她們說我妹妹她們回來過父親節,我是聽她們說我才知道。」等語(見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筆錄),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王杰弘已失蹤一情為真。
(二)又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詢莫拉克颱風(98年8月8日)之風力、雨量資料,函覆略以:「經查當日(98年8月8日)甲仙雨量站日降雨量為1072豪米,最大平均風速約5級)」,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隨函所附之逐時氣象資料、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雨量類別說明表、風向風速說明表及 蒲福 風級表各1件等附公示催告卷可稽。該甲仙氣象站98年8月8日全日24小時之累積雨量為1072毫米,已達中央氣象局雨量類別說明表之超大豪雨程度,自堪認莫拉克風災係民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之特別災難。
(三)另經本院向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有關失蹤人之目前協尋結果、保險紀錄、就醫紀錄及入出境資料後,經上開機關函覆失蹤人迄今尚未尋獲,且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最近1次就醫日期為98年3月19日,亦無入出境資料等情,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99年10月4日南縣歸警三字第0990021942號函、勞工保險局99年10月13日保承資字第0991042457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0月20日健保高字第0996022699號函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0月12日移署資處鈺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件在公示催告卷可稽。
(四)綜上事證,堪認王杰弘確於98年8月9日遭受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之特別災難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屬有據。
(五)關於判決內確定王杰弘死亡之時間部份:本院審酌證人王寶釧、劉松青均已證稱劉莉平、王寶賢於98年8月7日及8日時確帶失蹤人返回其外祖父母家過父親節,應堪認屬實。而失蹤人之父母劉莉平、王寶賢及外祖父母劉貴林、劉林莞荽等人,都在98年8月9日當天因為八八風災死亡,經檢察官開立於當天死亡之死亡證明書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死亡證明書影本及除戶謄本等件在公示催告卷可稽(見公示催告卷第5至8頁),再參酌王杰弘失蹤時係年紀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均須倚賴父母之照顧,於日當生活已無自行單獨行動之能力,則於上開惡劣之特別風災中自更無自行行逃難離開之行動能力,應更難倖免於難等事證,應已足以否定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所規定「前項(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之推定,而應另於判決內確定王杰弘死亡之時。而參酌小林村於莫拉克颱風降雨期間,降雨延時長達5天(98年8月6日至10日),以甲仙雨量站降雨資料顯示,最大時雨量92mm/hr,其中高於50mm/hr之降雨量超過8小時以上,集中於98年8月8日至9日間,同年8月8日單日降雨超過200年降雨重現期,迄8月9日累積降雨量達1879毫米,因高強度長延時降雨,加上地質構造破碎,同時超大洪水發生,引發崩塌及洪水、堰塞湖及土石流等複合型災害,8月9日早上6時9分小林村旁之獻肚山大規模山崩,碎石和泥流將小林村9至18鄰169戶掩埋等情,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莫拉克颱風氣象預報、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中央氣象局颱風發布概況表在公示催告卷可按,足認小林村係於98年8月9日早上6時9分發生山崩及土石流覆滅災難等情節。本件應宣告王杰弘死亡,並確定98年8月9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