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松水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松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松水因竊盜案件,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107年11月6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