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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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06號原告 賴品璇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被告 李文雄
李文欽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吳彩雲 被告 李恒興
李益銓 李景耀 李穎坤 李志宏 李志明 李志成 李志平 陳希平 楊青茂李裕 陳尚翊 李照仁 李宗燦 李宗錡 許建國 李國正 李東儒 李東殷 陳春綢 徐黃含笑陳阿月 李旭東 李杉全 李鴻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俊發 被告 李錦雪
李美燕 李許明月 李宛玲 李宗桓 李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3,039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53.9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4,849元×原告權利範圍2/1302=503,0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喻誠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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