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06號原告 賴品璇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被告 李文雄
李文欽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吳彩雲 被告 李恒興
李益銓 李景耀 李穎坤 李志宏 李志明 李志成 李志平 陳希平 楊青茂 王 李裕 陳尚翊 李照仁 李宗燦 李宗錡 許建國 李國正 李東儒 李東殷 陳春綢 徐黃含笑 李 陳阿月 李旭東 李杉全 李鴻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俊發 被告 李錦雪
李美燕 李許明月 李宛玲 李宗桓 李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3,039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53.9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4,849元×原告權利範圍2/1302=503,0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