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9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晏 上列上訴人林晏與被上訴人 黃俊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