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1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柔嘉黃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39,94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被告住所地
在「苗栗縣○○市○○里000鄰○○000號4樓之15」,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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