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家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家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漏載之處,業經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6月13日109年9月至同年12月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等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7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35號113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3日113年3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35號113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3日113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2號(112.2.24-112.9.23已執畢)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