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恩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甘恩榮 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壹支及檳榔壹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列「16時40分許」應更正為「16時43分許」、第5列「苗栗市」應更正為「竹南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甘恩榮本案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2年2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相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罪之犯罪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竟竊取他人財物既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竊得之香菸1支及檳榔1顆,為其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69號被告甘恩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甘恩榮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12月29日16時40分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旁之停車場內,自 李接春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窗,伸手進入該車駕駛座,竊取李接春所有之香菸1支及檳榔1顆,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嗣李接春發現車內物品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查知上情,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李接春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甘恩榮經本署傳喚後並未到庭。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李接春指訴歷歷,復有監視器畫面檔案1份及擷取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本刑。至被告所竊得之香菸1支及檳榔1顆為犯罪所得,惟已遭被告食用殆盡,均未能發還於告訴人李接春,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失竊物品為香菸及檳榔各1包、現金約新臺幣400元一節,然此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應認與被告所述不符之部分罪嫌不足。惟如成立犯罪,與聲請簡易判決部分為同一社會事實,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檢察官吳珈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