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9號聲請人鶴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章 如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狀附證物本票影本記載本票之發票人為王章如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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