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韵茹被告潘毓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韵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韵茹因被告潘毓儒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年刑保字第10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
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潘毓儒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黃韵茹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各2份、拘票暨拘提報告各1份(以上均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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