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雪芳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4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施雪芳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於斯時起至109年5月1日前之某日」之記載更正為:「於拆除後2、3年間之某日」;證據部分另補充:「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新北市蘆洲區地籍圖查詢資料各1份、2009年、2020年街景圖資照片各1張」、「被告施雪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工人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僱工建造之違章建築業經主管機關依法強
制拆除,竟仍違法再予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事後已依相關規定改良本案違章建築,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民國111年3月7日派員勘查後,認已符合「新北市合法建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之規定而同意銷案,有該大隊111年3月31日新北拆拆一字第1113240251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33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已婚、無業、需撫養孫子、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將違法重建之建物改良完畢,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維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444號被告施雪芳女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雪芳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以金屬等材質建造1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6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嗣經臺北縣政府(業經改制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下稱拆除大隊)於97年12月16日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以97年12月19日北縣拆認字第097005499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構造物係違章建築,並命限期自行強制拆除。施雪芳逾期仍未拆除,經拆除大隊於99年12月8日依法將上開違章建築強制拆除完畢。詎施雪芳竟基於違法重建之犯意,於斯時起至109年5月1日前之某日,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重新在原處擅自施工,並以金屬等材質施工重建前開建築物,經拆除大隊接獲民眾檢舉後,派員於109年12月31日前往上址勘查發現前經強制拆除之構造物,又經擅自施工重建,遂以110年1月1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5299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係在原址拆後重建違章建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施雪芳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頂樓加蓋屋頂,經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其又加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建築法犯行,辯稱:伊沒有收到通知單,沒有蓋新的建築物云云。2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97年12月19日北縣拆認一字第107317267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勘查紀錄表、送達證書、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違章建築自拆切結書、結案通知單、拆除現場照片、拆除大隊110年1月1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5299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及現場照片1份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重建經依法拆除之違章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檢察官丁維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盧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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