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號112年度聲字第159號112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秋蓉 公設辯護人 周奇杉 聲請人即被告 許錫裕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秋蓉、許錫裕各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被告張秋蓉罹患癌症,有接受治療之必要,且本案相關事證均已明確,請求准予讓被告張秋蓉具保停止羈押。(二)被告許錫裕就本案犯行均坦認在卷,請求准予讓被告許錫裕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秋蓉、許錫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930號),於民國112年1月7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二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或本案確定後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起訴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錫裕坦白承認,並將定期審理,而被告張秋蓉雖否認部分犯行,然罹患癌症,有接受治療之必要,有羅東聖母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是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二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嫌疑重大,復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認原羈押之原因現仍存在,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審酌被告二人之年紀、社會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法益情形等情狀,命被告張秋蓉、許錫裕各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蕙伶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