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沂㐵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閻正倫 閻正倫91年3月7日91年7月7日56,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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