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鄭淯蓬鄭育淞 被告 蔡瑜 鍹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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