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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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許豊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3號)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209740-4119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276751-519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361443-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