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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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559號聲請人 鄭淑鈴 (即 陸耀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劉曉玲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50782-712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7456-7133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33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