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邵企 逖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12年1月31日財北稅法務字第1120002400號復查決定書上「申請人 邵企逖 」姓名除去,係請求回復姓名權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