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李明顯 被告 李承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邱于真
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