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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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92號聲請人 林幸蓉
林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一案,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北院忠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692號通知書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