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蔡富祥 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債務人趙月霞債務人 謝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捌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095,174元│102年7月10日│3.145%│102年8月11日│├──┼────────────┼───────────┼───────────┼───────────┤│002│773,719元│102年7月10日│3.145%│10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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