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文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太子爺廟法定代理人 王献彰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裁全字第五三八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執全字第三二五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53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意旨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2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538號及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25號卷查核無誤;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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