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被告 洪李麥
洪進祥 洪進智 洪進義 洪凱殷 楊珮珍 受告知人 洪進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關於「南投縣草屯鎮農會之存款1萬6,4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之存款164.9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