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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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如繼承人有拋棄或限定繼承,須提出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之證明文件)。
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