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0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97年度審訴字第202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9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2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另狀補呈),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卻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民國98年2月6日裁定被告甲○○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今被告已於98年3月11日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收受該裁定,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以,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已於98年3月18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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