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聲請人 洪麗珠 上列聲請人洪麗珠因與相對人 洪瑀君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麗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且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375382號)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聲請狀未有請求事項欄所述之附表資料,無法確定台端所指利息起算日為何?故請提出該附表(內載: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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