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他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他字第3號抗告人 胡明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4年度他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