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仲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仲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部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在第一審係受全部敗訴之判決,其並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又依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4日民事起訴狀中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91萬0,444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79
1萬0,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4,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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