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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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85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洪靖捷 債務人 蘇獻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獻忠於民國108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7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8年05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按月計付。
㈡、緣債務人蘇獻忠於民國108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8年05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3%,按月計付。
㈢、緣債務人蘇獻忠於民國108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8年05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按月計付。
㈣、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05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599號郵件可憑,誠屬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458,68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985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43,292元蘇獻忠自民國112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6日止年息2.48%001新臺幣4,243,292元蘇獻忠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06日止年息2.976%001新臺幣4,243,292元蘇獻忠自民國112年10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8%002新臺幣165,885元蘇獻忠自民國112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6日止年息2.51%002新臺幣165,885元蘇獻忠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06日止年息3.012%002新臺幣165,885元蘇獻忠自民國113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1%003新臺幣49,503元蘇獻忠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06日止年息2.48%003新臺幣49,503元蘇獻忠自民國112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06日止年息2.976%003新臺幣49,503元蘇獻忠自民國113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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