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力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鄭力中 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cerTravelMateTMP215-52G筆記型電腦壹臺、Lenove(Legion5i)筆記型電腦壹臺、Lenove(S540)筆記型電腦參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鄭力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4日3時5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後方之「全坤新莊芥菜案」工地工務所,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不詳器具,將上開工務所辦公室之窗戶熔出坑洞後,攀爬入內,竊取 張正群 管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嗣駕駛本案汽車將上開財物載至桃園市○○區○○○街00號「大同駕訓班」藏匿,並騎乘母親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因張正群發現遭竊且報警處理,經警在「大同駕訓班」內,扣得附表編號4所示之財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鄭力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兼證人張正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㈢證人 梁嗣聖 即「大同駕訓班」之教練於警詢中之陳述。
㈣告訴人提出之失竊電腦統計表及遭竊電腦購買發票。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案發時之監視錄影畫面、現場照片、本案汽車之「格上租車」承租文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竊盜時使用之不明器具,於金屬之熔斷作業時,常伴生高溫火花及高溫金屬熔斷物噴濺,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揆諸前揭說明,堪認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指兇器無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
器毀越門窗竊盜罪。起訴書就此雖漏未論及被告另有毀越門窗之加重竊盜態樣,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記載被告係以不詳工具將工務所辦公室之窗戶熔出坑洞,再進入工務所內行竊,是以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門窗之加重要件,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屬加重條件之增加,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詎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部分竊得之物已發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被告竊得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
且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得附表編號4所示之財物,經警尋回後已發還告訴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於行竊時所用之不詳工具,並未扣案,亦無證據顯示係
被告所有,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該工具尚存,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編號遭竊財物購得價金1AcerTravelMateTMP215-52G筆記型電腦1臺32,350元2Lenove(Legion5i)筆記型電腦1臺27,429元3Lenove(S540)筆記型電腦3臺94,000元4抽水馬達1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