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胡少康 被告 何其威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9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台清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