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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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欣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4,11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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