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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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原   告  楊碧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被   告  黃說凰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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