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原 告 楊碧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 告 黃說凰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