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勝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
○○路○○○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