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3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龔君安 被告 黃秀玲
周應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