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疑生雙生兒子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 石千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章 等間疑生雙生兒子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另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經查,原告書狀案由記載「疑生雙生兒子案」,然羅列諸多被告(包括諸多政府機關),原告應補正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釐清請求內容,及列政府機關為被告之原因,並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揭應補正之事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