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59號原告 陳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華雅聚新莊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000元(計算式:婚假及小過扣薪8,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10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請求婚假及小過扣薪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3元(計算式:1,110元-667元=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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