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代表人Benjamin.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 律師
林詩梅 律師 張家賓 律師被告甲○○
1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1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