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500號

原告 廖咸慧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被告 林文安 ( 林佑霖 之繼承人)

被告 林敬鴻 (林佑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佑霖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元,及被告林文安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被告林敬鴻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佑霖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林佑霖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總價新臺幣(下同)38萬8368元,因資金不足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辦理分期款,由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詎林佑霖於110年12月19日死亡,合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原告財產,原告乃代償上開借貸款項36萬2000元,被告為林佑霖之繼承人,應由被告於繼承林佑霖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任,爰依民法第749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6萬2000元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佑霖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6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同意書、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匯款單、保證債務清償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卷第17-31、55-85頁)。又林佑霖於110年12月19日死亡,其子女均已拋棄繼承,應由林佑霖之弟即被告繼承,並據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67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確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原告所主張之情事,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739條、第749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擔任林佑霖汽車借款之保證人,基於保證人地位為林佑霖代償汽車借款36萬2000元,承受合迪公司對於汽車借款之借貸債權。又林佑霖於110年12月19日死亡,被告為林佑霖之繼承人,應以因繼承林佑霖所得遺產為限,對於林佑霖之債務負連帶限定清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林佑霖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任,核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0月30日送達被告林文安,於111年9月17日送達被告林敬鴻(送達證書見卷第93、105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應自翌日即被告林文安自111年10月31日起、被告林敬鴻自111年9月18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49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佑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6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林文安自111年10月31日起、被告林敬鴻自111年9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許之諭知。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許靜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