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自字第19號自訴人 陳璧茹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林麗雲 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陳璧茹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陳璧茹向本院提起自訴,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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