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縣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縣錞於民國100年10月7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時許,途經海尾路46巷與海尾路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左右來車,禮讓幹線道之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行右轉海尾路,適告訴人 周秋燕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海尾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來,被告之自小客車遂撞擊周秋燕之重型機車,致周秋燕倒地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及臀部鈍挫傷、左第4指遠位指間關節掌面側裂傷等傷害。被告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傷後,因畏懼刑責,竟未停車下車查看,亦未報警或通報救護車求救,反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駕車沿海尾路45巷由北往南方向逃逸(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周秋燕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欣儀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