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告 陳鉅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