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 周惠翼
蔡文惠 被告保證責任台中市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顏朝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9,500元,應繳裁判費59,5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0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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