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被告乙○○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李明郎 於民國94年11月4日向原告辦理房屋貸款,借得新台幣(下同)25萬元及175萬元2筆金額,被告於該2筆借款分別為連帶保證人及一般保證人。雙方並約定貸款利率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875%機動調整,借款期限均自94年11月4日起至114年11月3日止分210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遲延履行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李明郎上開2筆借款之本息僅繳至95年8月3日即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借款到期。嗣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李明郎所有之財產,並將拍賣所得之價金分配完畢後,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保證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2份、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57675號分配表、被告戶籍謄本、李明郎放款帳卡3紙、中華郵政(股)定儲2年機動利率變動表、李明郎呆帳卡3紙等附卷可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陳述,則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
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本件李明郎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拍賣抵押物受償後,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金未清償;而被告分為附表所示2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一般保證人,依前開說明,第1筆借款部分,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第2筆借款部分,既已對李明郎之債務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亦應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萬2,682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編號│原貸金額│積欠本金(新台│利率(年│利息(自下列│違約金(按左開│││(新台幣│幣)│息)│之日起至清償│利率百分之20計│││)│││日止,按左開│算)││││││利率計算)││├──┼────┼───────┼────┼──────┼───────┤│1│25萬元│14萬3,009元│3.04%│98年1月13日│98年1月13日││││││││├──┼────┼───────┼────┼──────┼───────┤│2│175萬元│102萬7,947元│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