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號被上訴人即 梁祐昇 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高聰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0,143元、209,597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3,315元,雖彼等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號駁回在案,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