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原告 劉巧翊
劉仲堯 劉文毓 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張鳳萍 被告岡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更楠 被告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岡山營造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阿蓮區,被告洪志明則設籍於臺南市,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資本資料查詢單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永安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