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債權人 呂沛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述及帳單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為第三人 呂婉廷 申辦,台端僅受託處理上開門號代收小額費用18,871元事務,則台端以自已名義聲請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又第三人呂婉廷以台端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如僅係委任關係,請提出一般委任狀。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威承認上開債務之相關文件(如簡訊等)。
三、利息起算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08年5月16日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