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7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陳淑君 債務人金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虞惺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沈碧如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虞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脫漏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揭規定裁判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