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黃品涵 被告 簡茂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並未具體記載他人之全名及足資識別之資料為另名被告,故僅列一名被告如上),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羅杰治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